「爬虫写得好,牢饭吃得早」——这句话是我自己说的,但它的后半句很少被记住:爬虫本身并不违法。搜索引擎的根基就是爬虫。问题从来不是技术,是三个问题:爬什么、怎么爬、拿去做什么。
三问定边界
- 爬什么?公开数据、需要登录的半开放数据、身份认证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性质完全不同。爬到姓名电话住址并且用于交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按条累计,数量就是量刑档次;
- 怎么爬?遵守访问频率的正常抓取,与破解加密参数、绕过登录态、模拟认证的「突破」,法律评价不同。突破安全措施进入非公开区域获取数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风险就来了;
- 拿去做什么?内部分析、商业竞争、转卖——用途改变数据链条上每个人的风险。
涉案了,辩什么
- 数据性质:公开与非公开、一般数据与身份认证信息的界分;
- 数量核验:电子数据的去重、有效性核验,虚胖的数字要打下来;
- 明知与用途:技术提供者对下游用途的知情程度。
写爬虫的兄弟们,把这三问贴在工位上,比我的短视频管用。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四个构成要素,逐项自查
这个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听起来抽象,拆开看其实是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 违反国家规定或未经授权:没有获得数据控制方的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
- 采用技术手段:破解加密参数、绕过登录验证、伪造身份凭证、利用漏洞等,普通的正常访问不算;
- 获取的是非公开数据:公开可见的信息,一般不落入本罪;身份认证信息、后台数据、付费内容才是重点;
- 达到情节严重:按数据条数、违法所得、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认定。
把四个要素列出来,自查就变得具体了:我有没有绕过什么?绕过的东西是不是安全保护措施?拿到的是不是别人不公开的数据?数量到了什么级别?四个问题里任何一个答不上来,辩护就有空间。
数据数量:虚胖的数字怎么打下来
这类案件的量刑几乎完全由“条数”决定,而条数恰恰是最容易虚高的部分。可核查的方向有四个:
- 去重:同一用户信息被反复抓取几百次,是算一条还是几百条?实践中不少案卷没有去重;
- 真实性:抓到的数据里有多少是无效记录、测试数据、空字段、重复注册的僵尸账号;
- 公开性:其中有多少本就属于公开可查的信息,应当从“非公开数据”中剔除;
- 提取程序:电子数据的提取笔录是否完整、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封存、有无完整性校验值。程序有瑕疵且无法补正的,可能影响证据能力。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提取、封存、检查、鉴定的每一步都有要求。这些技术性条款看起来枯燥,但在数据类案件里,它们往往比实体辩护更管用——因为数字是这类案件的命门。
常见问题
爬公开数据会构成犯罪吗?
一般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为该罪针对的是非公开数据。但如果爬取行为导致目标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可能触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抓取并使用了公民个人信息,则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按条数累计。公开与否不是唯一标准,还要看手段和用途。
案件里的数据条数是怎么算出来的?
通常由侦查机关从查获的数据库、日志、文件中统计,并出具情况说明或鉴定意见。这个数字直接对应量刑档次,必须核查:是否去重、是否包含无效与测试数据、是否混入公开信息、提取程序是否合规。数字打下来一档,刑期可能就下来一档。
公司安排爬的,执行的技术人员有责任吗?
按参与程度和主观明知认定。明知数据来源不正当仍负责核心抓取模块的,难以主张完全免责;但只按指令执行、不了解数据用途、未参与决策的人员,可以争取从犯认定或情节显著轻微。岗位职责、任务分配记录、沟通记录是划分责任的关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