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数据 / 非法控制系统)

爬虫突破反爬、撞库、批量登录、把别人的系统当自己的用——这类行为的刑事风险,落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门槛比很多人想象的低得多。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入罪门槛金融类身份认证信息 10 组 / 其他身份认证信息 500 组 / 控制系统 20 台
数额门槛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
高发人群爬虫开发者、数据买卖双方、薅羊毛团队、内部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 号,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解释第十一条(术语界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同解释第七条(数据买卖的另一种定性)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这意味着买卖数据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同解释第九条(帮助行为的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或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什么情况会被立案追诉

  • 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 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第 1 至 4 项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最容易踩空的一点:金融类身份认证信息与其他身份认证信息,入罪数量相差 50 倍(10 组 vs. 500 组)。数据究竟属于哪一类,往往直接决定罪与非罪,也决定量刑档次——这是这类案件最值得逐条核对的地方。另外,专门性问题(如系统是否属于特定领域、程序工具是否“专门用于”侵入)难以确定时,按司法解释第十条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

最常见的涉案场景

  • 爬虫突破反爬:破解加密参数、绕过登录态、伪造设备指纹,批量抓取平台数据;
  • 撞库与批量登录:用泄露的账号密码组合尝试登录,取得他人账号控制权;
  • 买卖数据与控制权:出售“数据接口”、账号池、肉鸡、代理 IP 资源;
  • 薅羊毛与自动化脚本:批量注册、抢购、刷单,涉及侵入或控制他人系统;
  • 内部人员越权:员工超出授权范围导出数据、留存后台权限;
  • 租用、转卖系统权限:把已经取得的系统控制权、后台权限转给他人使用。

辩护要点

下面这些辩点,全部建立在电子数据、资金链路与在案证据之上,而不是空洞的“初犯偶犯恳请从轻”。

数据的性质之辩

身份认证信息与一般数据、金融类与其他类,入罪门槛相差数十倍。是否属于“身份认证信息”(用于确认操作权限的数据)、是否属于网络金融服务范畴,是可以逐项质证的定性问题。

数量的核算与去重

“组”“条”如何计算、无效数据是否剔除、重复数据是否合并、抓取失败的部分是否计入,直接决定是否达到门槛。电子数据的数量往往是鉴定结论,而鉴定方法与检材范围都可以质证。

授权范围之辩

“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前提。有授权但超范围、授权范围约定模糊、对方事后追认、公开数据无需授权等情形,法律评价都不相同。

获取与控制的行为界分

是单纯获取数据,还是实施了控制;是偶尔访问,还是持续占用资源。行为方式影响定性,也影响量刑。

鉴定意见质证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质、检材的同一性与完整性、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有没有对关键事项作出鉴定(而不是只给出一个总数)。

共同犯罪与从犯

提供服务器、通道、结算等帮助被认定共同犯罪的,要看明知程度、获利比例与参与深度争取从犯认定。

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 保留技术过程证据:代码仓库、开发记录、沟通记录、授权文件、服务合同——这些是判断“有没有授权”“知不知情”的基础;
  • 涉及数据数量的,不要自行删除或修改任何数据与日志,这会同时带来证据风险和新的风险;
  • 核对扣押清单:手机、电脑、服务器、硬盘的扣押手续与封存状态,后续质证要用;
  • 尽快安排律师会见,把技术事实讲清楚——这类案件,技术事实讲不清楚,法律辩点就无从展开。

常见问题

爬虫抓取公开数据也构成犯罪吗?

不能一概而论。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以及抓取的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数据。公开可访问的数据、遵守 robots 协议与访问频率限制的抓取,与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绕过登录态获取数据,在性质上差别很大。具体案件要结合技术手段、数据性质、授权情况逐项分析。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会判多久?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按身份认证信息组数、控制的系统台数、违法所得与经济损失数额判断。

买卖数据为什么会被认定两个罪名?

按照法释〔2011〕19 号第七条,明知是非法获取数据犯罪所得的数据而收购、代为销售或掩饰隐瞒的,可以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同时,买卖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评价为非法获取数据行为的共犯。实务中需要结合行为方式和证据,争取更有利的定性。

单位安排的工作,责任算谁的?

以单位名义或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否知情、是否决策、是否从中获利,是责任分配的关键。

相关罪名

相关办案手记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梳理,依据现行有效的刑法及司法解释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办案结果的承诺。法律与司法解释可能修订,个案适用请与执业律师当面沟通。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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