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客户名单、快递地址、账号数据——信息本身不是纸片,条数就是量刑。这条罪名把“数据合规”从商业问题变成了刑事问题。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敏感信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 50 条以上即入罪
一般敏感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交易信息等 500 条以上
其他信息5000 条以上;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亦构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 号)第五条第一款(“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什么情况会被立案追诉

  •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两类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数量未达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或提供,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的(同时依法从重处罚);
  •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相关行为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档次的关键是“十倍”:数量或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十倍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从三年以下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此数量的核减(去重、剔除无效数据、区分信息类型)往往是这类案件最关键的工作。另需注意,信息按三类分别设有 50 条、500 条、5000 条的门槛,实务中要先解决“这条数据属于哪一类”的问题。

最常见的涉案场景

  • 员工导出客户名单:离职带走客户资料、私下出售公司数据库;
  • 买卖“数据包”:批量买卖手机号、身份证号、购物记录、定位信息;
  • 爬取含个人信息的页面:公开信息与个人信息交织时的越界获取;
  • “开盒”与信息曝光:获取并散布他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 行业内部人员提供信息:快递、电商、金融、房产、医疗等岗位上的信息流转;
  • 搭建数据接口与查询服务:向他人提供可按条件查询、批量导出的信息通道。

辩护要点

下面这些辩点,全部建立在电子数据、资金链路与在案证据之上,而不是空洞的“初犯偶犯恳请从轻”。

“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判断的核心是可识别性——能否指向特定自然人。单纯的匿名活动数据、无法识别到个人的统计信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识别对象与识别方式,是可以展开的技术性辩护。

去重与真实性

涉案信息常有大量重复、错误、无效数据。按照同一基准信息去重、剔除非真实信息、剔除非自然人信息(如企业信息、已注销号码),往往能把“虚胖”的数字实质性打下来。

信息类型与数量折算

三类信息门槛相差 10 倍、100 倍。哪些属于行踪轨迹、哪些属于一般敏感信息、按比例折算是否正确,直接影响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与量刑档次。

合法经营与授权基础

基于合法业务需要、取得有效同意、在必要范围内处理信息,与非法获取、出售有本质区别。合同、授权文件、隐私政策、业务流程记录是重要证据。

履职从重与减半的双向适用

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信息的,数量标准减半、量刑从重——正因如此,是否属于“履职过程中获得”是需要争的事实问题,不能想当然。

单位犯罪与责任分配

单位犯罪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是否知情、是否决策、是否获利,是责任分配的关键。

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 理清数据的来源与流向:谁提供的、通过什么渠道、交给谁、用于什么——这是判断“非法获取”与“出售提供”的基础;
  • 保留业务合同、授权文件、用户同意记录、内部审批流程等合规材料;
  • 不要删除或转移任何数据与设备:数据删除可能被认定为销毁证据;
  •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特别是涉案信息数量较大的案件,数量的核减有时间窗口。

常见问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几年?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主要看数量或数额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重大经济损失与恶劣社会影响。

公司业务中收集的客户信息,离职后带走使用,构成犯罪吗?

可能构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可能入罪。若信息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入罪数量标准减半,且依法从重处罚。具体是否构罪,要看信息性质、数量、用途与获取方式。

信息条数是怎么算的?重复的算几条?

实务中通常会委托鉴定机构对信息条数进行鉴定,以某个基准信息(如身份证号、手机号)去重。同一对象的多条信息一般按一条计算。去重基准的选择、无效信息的剔除,都是可以质证的技术问题。

网站公开的信息,爬下来用也违法吗?

公开性不等于可以任意获取和使用。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突破了技术保护措施、获取的信息能否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以及后续如何使用。公开数据也可能包含个人信息,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相关罪名

相关办案手记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梳理,依据现行有效的刑法及司法解释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办案结果的承诺。法律与司法解释可能修订,个案适用请与执业律师当面沟通。免责声明

正在被调查,或者刚被带走?

刑事拘留后的 37 天是窗口期。先把程序位置和涉案金额搞清楚。

电话咨询 {tel} 先看黄金 37 天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