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建群、发帖、挂链接、贴二维码——这个罪名的特点是:不需要等上游犯罪得手,只要“为违法犯罪做准备、发信息”达到一定规模,就已经构成犯罪。

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为方式设立网站、通讯群组 / 发布违法犯罪信息 / 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入罪特点不要求上游犯罪实际得手,达到规模标准即构罪
常见人群引流人员、群主、发帖推广者、落地页制作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第七条至第九条

第七条:“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第八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发布信息”。

同解释第十条(“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情况会被立案追诉

  •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在网站发布一百条以上、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三千以上的群组发送、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个罪名的关键在“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而这些标准的落脚点往往都是账号数、群组数、发布条数、关注人数——这些数字通常来自平台后台或电子数据鉴定,是可以逐项核对的。此外司法解释第九条把“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明确纳入“发布信息”的范围,也就是说:发一个二维码,在法律上可能等同于发布违法犯罪信息。

最常见的涉案场景

  • 建群引流:把人拉进特定群组,供下游实施犯罪;
  • 发帖推广:在网站、论坛、社交平台发布违法信息或引流内容;
  • 落地页与二维码:制作用于引流的页面、投放二维码;
  • 批量发送信息:向大量账号发送推广内容、短信、私信;
  • 承包“推广业务”:接受委托做推广,不问内容真实性;
  • 为他人维护群组与账号:代运营、代维护、代发布。

辩护要点

下面这些辩点,全部建立在电子数据、资金链路与在案证据之上,而不是空洞的“初犯偶犯恳请从轻”。

网站、群组用途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八条要求“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用途混杂、违法内容占比很低、被他人擅自利用的,认定上存在空间。

“违法犯罪”的范围审查

第七条规定该罪指向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与属于刑法分则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涉案信息对应的行为是否落入这一范围,需要逐项核对,不能以“看起来不正经”替代法律判断。

发布行为与数量核算

什么算“发布”、条数如何统计、是否重复计算、账号数是否包含僵尸号与重复账号,都是可以质证的技术问题。

明知与主观目的

是否知道所发布信息的性质、是否知道下游用途、是否只是承接了常规推广业务,直接决定主观要件的成立。

违法所得与获利

一万元的违法所得门槛不高,因此获利的具体计算方式、成本与分成如何扣除,值得认真核对。

与下游犯罪的关系

若同时被指控为下游犯罪的共犯,需要重点审查共同犯罪故意是否成立,避免被以更重的罪名评价。

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 保留推广业务的合同、结算记录、内容审核流程材料,用于证明业务的常规性与主观认知状态;
  • 梳理发布内容清单:哪些是涉案内容、哪些是正常业务内容,避免被整体推定;
  • 不要清理社交通讯记录与后台数据;
  •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这类案件对发布数量、账号数量的核对越早越有利。

常见问题

帮人拉群、发广告也会构成犯罪吗?

如果设立的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规模标准(如群组数量、群成员数量、发布条数、违法所得等),就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否构成,取决于用途、规模与主观认知。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几年?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

发一个二维码也算“发布信息”吗?

按司法解释第九条,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应当认定为“发布信息”。也就是说,形式不影响定性,关键看所指引的内容与用途。

上游犯罪没有得手,还会被判刑吗?

这个罪名的特点正在于此:它处罚的是“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群组”和“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本身,不以被帮助的犯罪实际得逞为构成要件。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罪名

相关办案手记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梳理,依据现行有效的刑法及司法解释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办案结果的承诺。法律与司法解释可能修订,个案适用请与执业律师当面沟通。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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