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第七条至第九条
第七条:“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第八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发布信息”。
同解释第十条(“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情况会被立案追诉
-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在网站发布一百条以上、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三千以上的群组发送、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常见的涉案场景
- 建群引流:把人拉进特定群组,供下游实施犯罪;
- 发帖推广:在网站、论坛、社交平台发布违法信息或引流内容;
- 落地页与二维码:制作用于引流的页面、投放二维码;
- 批量发送信息:向大量账号发送推广内容、短信、私信;
- 承包“推广业务”:接受委托做推广,不问内容真实性;
- 为他人维护群组与账号:代运营、代维护、代发布。
辩护要点
下面这些辩点,全部建立在电子数据、资金链路与在案证据之上,而不是空洞的“初犯偶犯恳请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