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 年 8 月 26 日起施行)
要点一: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要点二:严格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强调依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要点三:入罪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要点四:加重处罚标准区分上游犯罪类型,分别设置五百万元与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要点五:从轻处罚情形增加一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同解释关于打击面的把握(官方解读)
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位于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掩饰、隐瞒犯罪的,应当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什么情况会被立案追诉
- 入罪:新解释采用“数额加情节”的综合性认定标准,涉案资金数额仍是核心考量,但不再是唯一标准;
- 数额未达到参考区间,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性质特殊、掩饰隐瞒行为危害性突出等情节,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的,仍会定罪处罚;
- “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为其他犯罪的,为五十万元;
- 反向限定:位于链条底端、仅提供本人银行卡、对资金规模与去向无控制力的“卡农”,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不能仅因数额较大一律入罪。
最常见的涉案场景
- 出租、出售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并配合转账、取现、刷脸验证;
- 帮人“跑分”、代收代付,按流水或笔数收取手续费;
- 收购、代为销售犯罪所得实物:手机、黄金、名表、车辆等;
- 提供“四件套”:银行卡、U 盾、身份证、手机号,供他人流转资金;
- 虚拟币交易:买卖 USDT 等收到涉案资金,或明知来路仍兑换;
- 帮亲友“保管”来路不明的钱物,事后又协助转移。
辩护要点
下面这些辩点,全部建立在电子数据、资金链路与在案证据之上,而不是空洞的“初犯偶犯恳请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