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条第三款(竞合从重)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如诈骗共犯),量刑会显著加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同解释第十五条(出罪与从宽)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什么情况会被立案追诉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常见的涉案场景
- 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收款码——“断卡”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也是最常见的一类;
- 替人“跑分”走账,按流水金额抽取点位;
- 提供技术资源:服务器托管、域名解析、CDN、短信通道、支付接口;
- 接私活写工具:抢单脚本、自动注册程序、群控软件、验证码工具;
- 出租账号:社交账号、游戏账号、支付账户、实名认证账号;
- 广告推广与引流:投放广告、把人“拉”进特定群聊。
辩护要点
下面这些辩点,全部建立在电子数据、资金链路与在案证据之上,而不是空洞的“初犯偶犯恳请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