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 号)第二条(专门性工具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同解释第三条(情节严重的认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同解释第十条(专门性问题的检验)
对于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什么情况会被立案追诉
- 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以上的;
- 提供其他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以上的;
- 明知他人实施其他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最常见的涉案场景
- 游戏外挂与脚本工具:具有绕过检测、修改数据功能的插件与辅助工具;
- 抢购、抢单、抢票工具:突破平台风控与频次限制的自动化程序;
- 群控与批量注册工具:脚本化控制大量账号,规避平台安全措施;
- 爬虫框架与数据抓取工具:具备破解加密参数、绕过登录态功能的模块;
- 网络代理与翻墙类工具:提供用于规避网络监管的程序或服务;
- 接“自动化私活”:客户需求描述模糊,写出来的东西具有侵入或控制功能。
辩护要点
下面这些辩点,全部建立在电子数据、资金链路与在案证据之上,而不是空洞的“初犯偶犯恳请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