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 号)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同解释第十一条(经济损失的范围)
“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数额不是报案单位报多少就认多少,恢复费用、间接损失的合理性都可以质证。
什么情况会被立案追诉
- 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 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 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后果特别严重: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第 1 至 3 项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五百台以上系统(或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或破坏公共服务领域系统致生产生活受严重影响等。
最常见的涉案场景
- DDoS 攻击:即便攻击对象是违法网站,私力报复也不是免责理由;
- 删库跑路:离职员工删除数据库、篡改数据、删除配置文件;
- 篡改业务数据:修改库存、订单、积分、考试成绩、结算数据;
- 勒索软件与木马:制作、传播具有破坏功能的程序;
- 干扰系统运行:恶意占用资源、批量请求、异常调用接口造成服务中断;
- 受雇实施攻击:接单攻击竞争对手系统,同时可能涉及共同犯罪。
辩护要点
下面这些辩点,全部建立在电子数据、资金链路与在案证据之上,而不是空洞的“初犯偶犯恳请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