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庭前会议)
人民法院在开庭以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重新鉴定与有专门知识的人)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调查与辩论)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同法第二百条(一审判决的三种结果)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同法第二百零八条(一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上诉、抗诉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庭审的流程与每一步的权利
- 庭前会议(可以召开):解决程序性问题——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材料异议。能把程序争议放在这里解决,庭审就能集中在实体问题上。
- 宣布开庭与身份核对:核对被告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的案件,审判长还应当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
- 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陈述;之后是讯问、发问,以及举证、质证。辩护人对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这是庭审中最实质的部分。
- 法庭辩论:围绕定罪与量刑发表意见,可以互相辩论(第一百九十八条)。量刑不是附带的环节,是独立且完整的辩论内容。
- 最后陈述: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应当保障这一权利。
- 评议与宣判:结果有三种——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条)。
量刑辩护怎么做
在多数网络犯罪案件里,定罪的空间有限,量刑才是主战场。量刑辩护的核心,是把每一个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用证据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