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签具结书之前,先想清楚这五件事

「认了就能轻」是很多家属听说过的说法。真实情况是:认什么、什么时候认、认了之后有什么后果——每一个都有具体内容,而不是一句态度。

从宽基础刑诉法第十五条:如实供述 + 承认指控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
核心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院态度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五种情形除外(第二百零一条)
关键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具结书的签署)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庭上的自愿性审查)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同法第二百零一条(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及其例外)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签之前要想清楚的五件事

  • 第一,承认的是什么。「如实供述」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指的是事实层面的内容;而罪名认定是法律评价。事实承认了、罪名有争议,在实务中并非不能处理——但需要在具结与意见中把这一点说清楚。
  • 第二,量刑建议里写了什么。法律要求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建议。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有没有附加刑、有没有写明适用缓刑,写的每一项都会实际影响结果。
  • 第三,程序适用。认罪认罚通常伴随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周期更短,庭审形式简化。程序选择本身也是可以讨论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听取意见)。
  • 第四,从宽从哪来。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考量因素,但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自首、从犯等情节是各自独立的。它们之间是可以叠加讨论的,不要用「认罪认罚」一项去覆盖其他所有情节。
  • 第五,签字时的在场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在场人是谁、有没有充分看过案卷、有没有就量刑建议提出过异议,直接关系到这一纸具结书的分量。
一个常见误区:「托人带话让当事人认了,认了就能出来」。认罪认罚是严肃的法律程序,认什么、怎么认、什么时机认,应当基于案卷和证据判断,而不是基于听说。家属之间的传话,往往会变成案件里最难处理的一环。

认罪认罚与整体辩护策略怎么配合

认罪认罚不是「辩护的替代品」,它是策略中的一个可选项,和其他辩点并列存在。

先谈数额,再谈认罪

涉案金额决定量刑档次。先把流水逐笔核对、把不该计入的部分核减掉,再决定认到什么程度——顺序反了,从宽的基数就被抬高了。

定性有争议时不急着签

同一行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量刑差距可能很大。定性之争仍有空间时,签具结书等于提前锁定结论。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分 →

把退赃退赔的时机算进去

退赃退赔是独立于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什么时候退、以什么名义退、退多少,需要和认罪认罚的节奏配合,不宜匆忙。看退赃时机 →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提出异议

法律明确: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异议是法定权利,不是「不认罪」。

看量刑幅度,不只看刑期上限

「三年以下」和「十个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就量刑情节、计算依据作出说明,是很有必要的一步。

上诉决定要单独判断

上诉权不因签具结书而丧失。是否上诉,要看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事实与证据有没有新的争议,不能仅凭情绪决定。

常见问题

认罪认罚是不是就等于认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所以它包含三层: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承认「事实」与认可「罪名」并不是同一件事,认到什么程度,是可以讨论的。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一定会按量刑建议判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五种情形除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认罪认罚之后还能上诉吗?

上诉权是法定的诉讼权利,不因签署具结书而丧失: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案件是否上诉,应当结合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事实与证据是否有新的争议,由当事人与辩护人共同判断。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值班律师在场签的具结书,有效吗?

法律允许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因此形式上是有效的。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工作条件不同——前者通常不阅卷、只做程序性见证。有条件的案件,建议由已经阅过卷的辩护人参与签署前的协商与审查。是否有效与是否充分审查,是两个层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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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梳理,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年修正)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办案结果的承诺。是否认罪认罚、如何认罪认罚,须结合个案证据逐案判断。免责声明

具结书摆在面前,要不要签?

把量刑建议的内容和涉案金额告诉我,我告诉你这份具结书里哪些地方还可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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