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具结书的签署)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庭上的自愿性审查)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同法第二百零一条(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及其例外)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签之前要想清楚的五件事
- 第一,承认的是什么。「如实供述」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指的是事实层面的内容;而罪名认定是法律评价。事实承认了、罪名有争议,在实务中并非不能处理——但需要在具结与意见中把这一点说清楚。
- 第二,量刑建议里写了什么。法律要求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建议。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有没有附加刑、有没有写明适用缓刑,写的每一项都会实际影响结果。
- 第三,程序适用。认罪认罚通常伴随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周期更短,庭审形式简化。程序选择本身也是可以讨论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听取意见)。
- 第四,从宽从哪来。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考量因素,但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自首、从犯等情节是各自独立的。它们之间是可以叠加讨论的,不要用「认罪认罚」一项去覆盖其他所有情节。
- 第五,签字时的在场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在场人是谁、有没有充分看过案卷、有没有就量刑建议提出过异议,直接关系到这一纸具结书的分量。
认罪认罚与整体辩护策略怎么配合
认罪认罚不是「辩护的替代品」,它是策略中的一个可选项,和其他辩点并列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