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不轻信口供)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同法第五十二条(禁止非法方法取证)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同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笔录的核对与更正)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讯问时的告知义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签字前,逐条自查
- 时间与地点:讯问起始和结束时间是否与实际一致?地点是否与羁押场所一致(有无提外讯)?
- 讯问人:是否二名以上侦查人员?笔录上是否有他们的签名?
- 告知事项:是否告知了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 关键事实的表述:「知道 / 不知道」「明知 / 应当知道」「我猜他可能是做这个的」——这类表述在笔录里常常被简化成一句话,含义却相差很远。核对时要看清是否被改写成更确定的语气。
- 金额与数量:笔录里出现的数额、条数、次数,是否与你实际说的范围一致?有没有出现「大概差不多」被记成确定数字的情况?
- 有无遗漏或差错:自己说过的辩解、说明、对事实的不同理解,是否被完整记录?(第一百二十二条: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 是否被要求签字前先看:有阅读能力的应当交本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宣读。
- 签名与页码:核对无误再签名;如有补充或更正,最好在修改处由本人签名确认,避免整页重抄后与原内容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