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签字之前,先做这三件事

笔录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一旦被签字确认,后面再想改写,成本要高得多。核对、更正、留存记忆——这三件事都在签字之前。

证据种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关键规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
核对与更正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非法方法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不轻信口供)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同法第五十二条(禁止非法方法取证)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同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笔录的核对与更正)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讯问时的告知义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签字前,逐条自查

  • 时间与地点:讯问起始和结束时间是否与实际一致?地点是否与羁押场所一致(有无提外讯)?
  • 讯问人:是否二名以上侦查人员?笔录上是否有他们的签名?
  • 告知事项:是否告知了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 关键事实的表述:「知道 / 不知道」「明知 / 应当知道」「我猜他可能是做这个的」——这类表述在笔录里常常被简化成一句话,含义却相差很远。核对时要看清是否被改写成更确定的语气。
  • 金额与数量:笔录里出现的数额、条数、次数,是否与你实际说的范围一致?有没有出现「大概差不多」被记成确定数字的情况?
  • 有无遗漏或差错:自己说过的辩解、说明、对事实的不同理解,是否被完整记录?(第一百二十二条: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 是否被要求签字前先看:有阅读能力的应当交本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宣读。
  • 签名与页码:核对无误再签名;如有补充或更正,最好在修改处由本人签名确认,避免整页重抄后与原内容不一致。
家属请记住一句话:传达「你认了吧,认了就能出来」,很可能把案件推进最难回头的方向。认罪认罚是严肃的法律程序,认什么、什么时候认,应当基于案卷和证据判断。看认罪认罚专页 →

如果笔录有问题,辩护层面可以做什么

比对录音录像

重大案件依法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把录像内容与笔录文字逐段比对,是否存在指供、诱供、长时间连续讯问、内容明显不一致,是最直接的核查方式。

固定非法取证的线索

主张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提供线索或材料:入所体检记录、身体伤痕照片、送押时间、同监室人员情况、讯问时长记录。这些材料越早固定越好。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也可以在庭审调查中提出。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经审理确认属于非法方法收集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不轻信口供的空间

第五十五条本身就是有力的规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电子数据、资金流水、证人证言能否与供述一一印证,是判断案件基础是否牢固的起点。

供述与客观证据的矛盾

供述与银行流水、聊天记录、日志时间对不上,就会形成需要解释的矛盾。矛盾越多,供述的证明力就越需要重新衡量。

第一次会见要问清什么

在押人员被讯问了几次、每次大致的时长、笔录内容与自己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没有主动要求核实过。

常见问题

笔录上写的和我说的不一样,可以不改就签字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核对与要求更正本身是法定权利,不必在没看清内容的情况下签字。

如果被刑讯逼供,笔录还算数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主张排除需要提供线索或材料,因此身体伤痕检查、送押记录、同监室人员情况、录音录像与笔录的比对,都是有价值的固定动作。

签了字还能反悔说当时不是这个意思吗?

可以陈述当时的真实情况,但推翻已经签字确认的笔录,需要说明理由并辅以其他证据,难度明显高于当场核对更正。这也是为什么每一次核对都值得认真对待。

讯问过程有录音录像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辩护中可以通过比对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核查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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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梳理,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年修正)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办案结果的承诺。个案适用请与执业律师当面沟通。免责声明

当事人已经被讯问过几次了?

把讯问的次数、笔录大致的说法、以及有没有让看内容再签字告诉我,我判断一下笔录这一块还有多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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