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同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讯问与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同法第九十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个阶段在程序上发生了什么
- 侦查成果第一次被完整检视。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提取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资金流水、证人证言,都在这一叠案卷里。此前的所有印象——包括家属听到的说法——都要以案卷为准重新核对。
- 检察官必须讯问,辩护人意见必须附卷。这意味着辩护意见不是「口头沟通一下就散了」,而是会成为卷宗的一部分,一直带到法庭。
- 退回补充侦查是常见走向。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 结果有三种可能。一是提起公诉;二是不起诉;三是退回补充侦查后再作决定。也正因为如此,这个阶段的辩护目标是明确的:争取不起诉,或者在必须起诉时把罪名与数额「守住」。
这个阶段该做什么
下面这些动作,都是建立在案卷和证据之上的,不是靠沟通感情。